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三届八次全委会精神,适应我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要求,逐步将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有关经办业务向基层延伸,全面提高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2号)及相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职能、统一人员配备原则,为打造全市规范化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公共服务窗口,现将《重庆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贯彻落实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整合资源、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求,在全市现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所基础上,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相结合,用3年时间打造600个标准化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二、全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装修标准、色彩、LOGO标识等统一按《重庆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执行。
三、全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建筑总面积原则应达到300平方米,结合重庆实际情况,最低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建设内容应包含办公室、档案室和综合服务大厅以及配套设备设施。
四、全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打造由区县负责,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实效,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打造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市级补助资金以“以奖代补”形式拨付。
五、全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职能职责,逐步将公共就业服务、五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经办服务、社会保障卡发放、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受理、城乡低保等有关政策宣传和业务经办工作交由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六、全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人员配备要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应达到每5000名服务对象配置1名工作人员的要求。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标准,实现规范化服务。
重庆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试行)
目 录
前言………………………………………………………………(6)
1.范围……………………………………………………………(7)
2.规范性引用文件………………………………………………(7)
3.术语和定义……………………………………………………(8)
4.总体要求………………………………………………………(9)
5.设施要求………………………………………………………(11)
6.设备要求……………………………………………………(13)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功能区装修材料、主要工艺及色调要求……(18)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功能区基本设备配置………………(2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VI视觉设计手册(略,另发单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