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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

Admin - admin 于2018年09月17日发表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切实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制度,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

(一)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力度。要发展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面向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重点帮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残疾人、长期失业者、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失去双亲的人员等十类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通过采取盯人帮扶、实时服务制度,每个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确保每个社区和乡村的零就业家庭动态安置为零,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再就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系列服务。就业困难人员累计可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每次间隔1年以上。

(二)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经营活动。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零售、社区服务业、网上经营和家庭手工业等生产经营项目。对就业困难人员申办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放宽公司名称核准、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缴付及出资方式等市场准入条件。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要优先提供经营场地和经营摊位、小额贷款及贷款担保,减免经营收费,创造经营条件。

(三)建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制度。对招用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每人每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1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非服务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分别给予1年和3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补贴。

(四)提高公益岗位补贴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益岗位就业补贴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公益岗位从业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

(五)加大三类困难企业退出工作力度。通过企业资产变现、主管部门调剂、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企业土地、市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优先、集中用于分流安置职工和偿还所欠职工债务,加快分流安置职工进度。同时简化审批程序,确保2010年底全部完成退出任务。

帮扶进企业托管中心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企业托管中心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单亲家庭、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城乡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等人员,安排在公益岗位就业,给予公益岗位就业补贴。

二、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困难群体进一步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六)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综合参考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在全市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争取每年调整一次,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增加收入。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必须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对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执行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对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执行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约束用人单位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踩线发放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七)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鼓励企业与职工建立协商对话机制,通过平等协商,共同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依法签订工资协议。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指导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依照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下线和上线,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实现职工增收与企业发展的双赢。企业应当在集体协商中增加职工加班费、中夜班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努力实现工资增长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和技术岗位职工倾斜。

(八)完善职工福利待遇制度。每年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提高工资、社会保险和防暑降温费、中夜班津贴、丧葬费等福利待遇标准。用人单位要根据当年颁布的标准及时支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

(九)强化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类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严格按照法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约定的支付日期按时足额支付,杜绝发生工资拖欠。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要及时建立清欠台账,制定清欠计划,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及时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各集团公司要加强监管,对所属企业确无能力筹措资金或筹措资金不足的,要将资产运营收入中一定份额的资金用于清欠。

三、建立全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水平

(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包括农民工,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参保。在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可自行选择按年、按季度或按月缴费。通过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解决保安和物业管理行业全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十一)完善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对于1992年底前在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男65周岁以内、女55周岁以内人员,可以从1998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二)鼓励延长缴费年限提高养老金待遇。继续实行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挂钩的办法,缴费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完善养老金调整机制,按照缴费年限长短不同制定养老金调整政策,并适当加大养老金增长的级差,促进参保人员增加缴费年限,提高保障水平。

(十三)延伸社会保险补贴支付范围。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低保家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在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产生的保值费用由再就业资金按照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比例给予补贴。

(十四)引导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按照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20%、30%按年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亲属和经济组织资助参保人员,经济条件允许的可选择按照10%、20%、30%3个档次一次性趸缴15年的方式缴费,趸缴15年期内参保人不得继续缴费,15年期满后可继续按年缴费。

(十五)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凡征用农民土地的单位都要为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条件的农民,按照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坚持先缴费参保后征用土地,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预存制度。对于需要报***审批的征地项目,在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前,上报方案单位应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存入市财政开设的预存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批准征地。

(十六)及时足额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足额发放生活补助;对于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人员的子女或家庭成员,要积极组织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财政给予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

(十七)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7.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7.3%的费率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对4050人员给予缴费补贴。被关闭、撤销或生产经营困难等企业的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

全部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十八)城乡居民应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全部参保,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在220元、350元、560元3个档次中选择缴费。政府分别按照160元、190元、2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学生儿童应当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全部缴费,政府补助50元。

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十九)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业的总承包单位应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承包项目施工期内参建职工的权益。经营规模较小(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可按“定员定额”办法趸缴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先行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为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职工的长期待遇问题,由用人单位自2010年1月起为全部职工参保并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将2004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统筹管理,自2010年7月开始继续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

(二十)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可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学生儿童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继续实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二十一)建立支持农业发展特别保险制度。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财政补贴、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全面推行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农民房屋保险、农民家庭财产保险和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建立生活困难群体帮扶救助制度,改善困难群体生活状况

(二十二)完善城乡生活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生活困难群体定点医疗救助制度,各区县分别指定2至4所一、二级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救助工作。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乡特困救助人员等困难群体实施医疗救助。包括:政府给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全额补助;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就医,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对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分别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重度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标准在分段救助标准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对得到救助的重病、大病患者,负担自费部分仍有困难的,或虽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但因医疗费用负担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认定后,给予特殊救助。

(二十三)完善特困救助制度。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对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30%的重病重残家庭、单亲困难家庭,实施特困救助,使更多低保边缘群体得到帮扶。

(二十四)完善分类救助制度。重病重残家庭、单亲家庭及城市无子女“双老”(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继续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抵扣家庭收入后享受救助。对城市“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下同)人员、农村未申请享受五保待遇的“三无”人员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30%上浮救助标准,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上浮救助标准。进一步扩大收入抵扣政策的范围,增加病种,放宽残疾等级。适当提高城乡散居孤儿及“三无”人员的救助标准。

(二十五)做好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对因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临时性、暂时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各级财政要将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二十六)加大特殊人员救助力度。对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以及需要照顾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先给予3个月的临时救助,同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非本人原因无法就业的,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及医疗救助范围。

(二十七)建立跨部门收入核对机制。进一步加强民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税务、公安交管、金融、证券等部门和单位的配合,有效整合政府部门与社会机构的信息资源,建立专门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通过政府授权,将收入核对信息及相关内容纳入诚信体系建设系统,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

(二十八)加大残疾人帮扶救助力度。由市残联负责,再建10个农村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帮扶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脱贫;会同市财政局、农行市分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等,通过贴息贷款,继续开发农村残疾人扶贫项目,帮扶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为4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翻建修缮危陋房屋,改善居住条件,并进行生产生活等延伸扶持;会同市教委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送教***服务;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力度;继续做好残疾人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工作,为残疾职工开辟绿色维权通道;逐步实现全市各类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二十九)建立城乡居民基本丧葬补助费制度。对本市户籍居民、没有丧葬补助待遇的亡故人员家属,给予基本丧葬费用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1800元,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五、建立帮扶生活困难群体责任制度,落实人文关怀措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发展经济,高度关注民生,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援助范围,切实帮扶生活困难家庭解决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实际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人文关怀。

人力社保部门要健全完善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困难群体帮扶机制,通过帮扶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困难群体生活水平。民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和家庭收入核对机制,实施分类救助、特困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推动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加大对重病重残家庭、单亲家庭等的救助力度,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切实实现托底帮扶。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和帮扶解困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资金来源,支持政府各部门做好帮扶解困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要做好系统内所属企业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千方百计提高困难职工收入水平。

各级残联要发挥职能作用,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和帮扶,搞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安居工程。慈善协会要倡导乐善好施义举,鼓励捐赠慈善资金和设立慈善基金,动员社会力量扶危济困。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要充分发挥团体作用,利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等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解困工作。建立困难残疾人帮扶基金、困难职工特困救助基金和困难单亲母亲专项帮扶金,切实解决各类困难人员的生活困难。

***:社会救助对象享受的各项补助政策

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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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08:24:21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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