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落实完成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目标任务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1〕12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1〕73号)安排,今年我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数为1200人,其中:银川市320人、石嘴山市300人、吴忠市260人、固原市110人、中卫市210人。现就做好2011年全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洽谈会、校园招聘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等时机开展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政策指导和职业指导,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之路。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筛选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项目和自主就业灵活就业的岗位信息,采取网络传送、招聘洽谈会发布和送信息到社区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引导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联系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加强合作,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与《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发放衔接,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基础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三)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创业指导和职业指导。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二、落实扶持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的协调沟通,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落实小额贷款,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三)加大创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对基地内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鼓励灵活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三、注重培育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地要认真总结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行行可创业、处处能立业的就业观念,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创业环境,激励更多有条件有能力的高校毕业生走上创业之路。
四、及时上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情况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精细化管理与服务的基础上,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作进展,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数、姓名、职位等详细情况,确保信息准确可靠,自8月份起,每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
联系人:马海立张建云
联系电话:504615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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