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2011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199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牧局、卫生局、扶贫办、团委,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文件精神,根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共青团中央八部委《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要求,现就实施我区2011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通知如下:
一、招募数额
2011年我区招募1800名“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毕业生),其中:支教400名,支农850名(包括农业信息科技特派员100名,新农合、新农保协理员和乡镇民生服务协理员400名),支医150名(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员50名),扶贫400名(包括助残扶残服务员50名,税务社保费征缴实习生217名)。招募的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为2年。招募仍按公开计划、自愿报名、考试选拔、组织派遣的方式进行。
二、招募对象和条件
招募对象:2011年区内外宁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类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招募重点是志愿为农村基层服务的当地生源毕业生,对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毕业生予以照顾。
招募条件: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能胜任工作需要;年龄不超过25周岁(1986年7月1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放宽至28周岁(1983年7月1日后出生)。
三、信息发布和考试选拔
信息发布:7月上旬,下发我区2011年三支一扶计划通知,同时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发布招募简章。
报名考试:7月中下旬,参加招募的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登陆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报名。经报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上资格初审后,在线打印报名登记表、准考证参加考试。考试内容为高校毕业生应掌握的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时间为7月下旬(具体时间以招募简章为准)。试卷命题、阅卷和考场编排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安排,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
审查录取:8月上旬,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下达各县(市、区)“三支一扶”计划的各项目名额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复审合格的毕业生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进行公示。对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毕业生可划定分数段适当照顾。拟确定招募的毕业生由各市统一组织体检,按要求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信息采集表,并于8月15日前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审定后,在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向社会公布。
四、岗前培训和派遣服务
岗前培训:8月中下旬,招募的毕业生到服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业务部门对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农业、农村方面的方针政策,基层工作和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关业务知识等。
派遣服务:8月下旬,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业务部门确定“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单位,三方签订“服务协议”,9月1日,毕业生正式到岗服务。9月10日前,各县(市、区)将本地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毕业生报到上岗情况(电子文档需用Excel表格)报所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
五、有关问题
(一) 毕业生服务期间的生活补贴及社会保险
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间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大学生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新聘用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发放,同时,按照服务地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
(二)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工作考核
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工作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女性毕业生服务期间生育问题,按照服务协议中“因身体或其他原因连续1个月不能在岗服务的”规定,劝其退出服务工作。
(三)毕业生服务期满的优惠政策
1.自治区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计划名额中“切块”招录和招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
2. 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成绩突出,服务单位需要,本人要求继续为基层服务的,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批准,2011年起在自治区当年下达“三支一扶”计划人数中,对上届服务期满的毕业生,留取5%的名额,继续进行3年的展期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展期服务期间,可通过专向招聘(服务单位出现事业编制空缺)和定向招聘(事业单位招聘中留取相应比例)的办法,招聘为在编事业单位人员。
3.三支一扶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职(高专)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毕业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
5.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灵活就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支一扶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在创业服务、创业贷款方面享受全民创业扶持政策。
(四)经费保障
“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自治区财政负担三支一扶毕业生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考试命题制卷、体检、服务证书制作经费和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各市(县、区)财政负担本级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考务安排、考试选拔、考勤考核、岗前培训、工作管理、检查指导等工作经费。
六、工作管理与要求
(一)各地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日常管理服务。用人单位要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安排好工作岗位,提供住宿和必要的生活用品,帮助解决毕业生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在自治区统一发放的工作、生活补贴之外,以岗位津贴等形式给三支一扶毕业生一定的补助,提高其待遇水平。团县委要做好择优选拔条件适合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工作,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业务部门做好三支一扶毕业生的日常考勤和年度、期满考核工作,每年8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各级管理部门对考核管理工作要认真负责,考核内容要真实可靠,上报的各项数据要及时准确,对考核工作弄虚作假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三支一扶毕业生在基层锻炼成长的突出事迹,引导和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就业,进一步发挥“三支一扶”计划的引领示范作用。
(四)三支一扶毕业生人事档案一律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管。毕业生中的党员、团员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按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交纳党费、团费,参加组织生活。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五)三支一扶毕业生要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服务。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工作或另行就业的,应及时上报服务单位,终止服务,由县(市、区)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自终止服务下个月起,停发生活补贴费和各类社会保险补贴。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三支一扶”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管理不善造成经费流失和空领补贴费的情况,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七)各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按照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399号)要求,落实专人加强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做好毕业生基本信息更新、年度和期满考核、期满就业等信息服务管理。从2011年起,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将对不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导致信息失真贻误工作的县(市、区)调减招募计划。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狠抓政策落实,营造好毕业生在基层建功立业的工作和社会环境,切实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帮助服务期满三支一扶毕业生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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