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9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我省失业调控工作,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3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我省现行失业调控政策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调控政策
补贴对象:将失业调控工作与参保单位的重组、改制及人力资源布局的重新调整结合起来,对参保单位通过内部培训主动扩大就业岗位吸纳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失业调控补贴。
补贴标准:每培训安置一名职工给予培训补贴6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元;补贴安置接收单位5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参保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
二、关于政策扶持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按照失业保险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于连续三年参保缴费好、向社会推出人员少、并在重组、改制及人力资源布局重新调整过程中对职工进行培训安置的参保单位,给予失业调控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按照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失业调控工作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通力做好本地域内的失业调控工作。
原行业统筹单位享受失业调控政策,原则上在属地办理相关手续,享受调控政策。鉴于各市基金承受能力不等,原行业统筹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级提出申请,享受失业调控的政策扶持。
三、关于办理程序和职责
参保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人力资源布局调整情况,近三年来失业保险缴费和所涉及的职工的培训及安置情况等内容的政策扶持申请报告,并将职工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及实施情况、培训安置职工人员名单一并上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参保单位的资格审核和培训安置情况的实地考查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拨付意见,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补贴安置接收单位所需资金总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总额不足30万元的,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四、关于强化责任和建立工作制度
失业调控是新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失业调控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调控目标,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要与本地区的就业工作一并安排,一同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失业调控工作牵头部门的作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作,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合理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操作办法,加强失业调控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将失业调控工作抓出成效。
财政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并加强调控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失业调控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