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群体人员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临人管办发201114号)
市直各企业(单位):
为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临政发[2008]23号文件和临财社[2009]66号文件精神,现将市直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在当年招用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困难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残疾证人员和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的就业困难群体人员。
二、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花名册;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市社保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申请补贴报告
三、补贴标准
对各类企业(单位)及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公益性岗位开发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缴纳的标准按单位给个人实际缴纳数额给予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申报时间
为及时将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企业,请各企业(单位)接到通知后,将招用的就业困难群体人员相关材料于本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就业服务科。
联系人:苗培连 王建军
联系电话:8115976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落实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