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宁夏沿黄经济区建设共建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示范区备忘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
“十二五”时期,我区就业形势更加复杂,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重点群体就业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农业劳动力、生态移民转移就业任务艰巨繁重。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关系全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就业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就业领域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紧密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以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为出发点,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城乡就业,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提高就业质量,扩大就业规模,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将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依靠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长,以扩大就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2.坚持促进就业与开发人力资源相结合。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通过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3.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促进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4.坚持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相结合。探索形成企业与职工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就业权利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的关系,实现扩大就业规模与提升就业质量有机统一。
(四)目标任务。
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到2015年,城镇新增就业36万人,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350万人(次),其中稳定转移为产业工人10万人以上。新培育小企业7500家、新培养小老板7500名、创业新增就业岗位75000个以上,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更加显著。有效控制失业,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工作重点
(一)认真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力。各地要注重选择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建立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结合充分就业的目标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大对就业的资金支持。强化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2.积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要围绕新能源、装备制造业、特色农产品加工业等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新兴产业,不断开发就业新领域,增加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注重发展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及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高附加值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不断提升第二产业就业份额;注重发展现代农业、精细农业,挖掘第一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加农村就业机会。
3.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重点发展家政、养老、社区照料、病患陪护、残疾人居家托养等家庭服务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从财税、金融、土地、价格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开办、融资、品牌建设等方面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实施家庭服务业基础建设“11211”示范工程,广泛开展“百户十强”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知名家庭服务业品牌。加快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规范家庭服务人员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1.财政保障政策。各地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用于就业创业的资金不得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3%,其中创业资金投入不得低于2%。
2.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费,免收注册登记费,建立健全促进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完善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各类群体就业。
3.金融支持政策。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自主创业,落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财税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提高放贷额度,拓宽放贷覆盖面,建立政策监测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策落实效果。
(三)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1.完善和落实各项创业政策。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全民创业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工作考核五大体系。完善并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
2.精心培育创业主体。积极搭建创业载体、创业融资、创业培训、创业政策四个平台,提升创业园区(基地)孵化功能,建设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园区(基地),全面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强化创业支撑,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引领作用。精心培育活跃的个体工商业主、务实企业家、具有创新精神的科技型企业、经纪人和创业指导师五支创业队伍。
3.提升创业服务质量。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引导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不断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和人力资源开发、***扶持等服务。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四)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1.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实施岗位拓展计划,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就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教育和培训。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长期失业青年的援助力度。建立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求职就业互联网服务。
2.推进城乡和区域就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创业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全力做好以生态移民为重点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引导其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跨区域转移就业,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优化转移就业务工环境,加强转移就业管理服务,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和稳定转移就业。
3.加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和政策,继续开发公益性岗位,形成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积极稳妥地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完善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推动残疾人在社区服务业、城市便民服务网点就业。继续做好退役军人和妇女就业工作。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1推进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和就业要求,统筹推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培训,加快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强培训管理,整合培训资源,健全社会化职业培训网络。建设一批具有较高培训质量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十二五”时期组织各类培训45万人。
2加快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健全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适应产业发展需要,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重点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及高技能领军人才,加快重点行业(领域)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
3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探索建立具有宁夏产业特色和回族特色的新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标准,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各种职业技能等级的鉴定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实名制技能鉴定信息管理平台,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质量。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探索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六)提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质量。
1.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推进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制度,积极开展各类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开展就业需求预测,有效引导教育培训,优化劳动力供给结构。加强就业领域信息化建设,建立就业信息监测和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就业信息、咨询、培训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打造服务品牌,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加快整合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推动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统一灵活的市场运行机制。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建立监测体系和监管体系,加快法制化建设。
3.建立健全失业预警、预防和调控机制。建立完善失业保险、失业统计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制定应对预案,完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加强预警预测,及时准确监测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将失业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鼓励企业履行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缩短失业周期,分散失业风险。
(七)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2%。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建立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加强和创新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2.深入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逐步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建设。加强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监察,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农民工工资清欠率达到97%以上。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实施动态分类监管。健全覆盖自治区、市、县和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推进监察机构队伍标准化建设。
4.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协商调解机制,推进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化解劳动纠纷。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进一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制机制,仲裁结案率达到92%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分解就业目标任务,制定考核评价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把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等就业重点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综合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研判形势,完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变化,科学分析研判,健全就业形势分析制度,深入研究就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内在联系,推动科研创新及成果运用。积极推进就业领域制度建设,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为就业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决策支持。
(三)管好资金,确保安全。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等民生领域的财力投入,健全完善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监管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评估,落实资金自查和互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就业资金安全运行。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就业形势、就业政策、专项活动及好的经验做法,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就业工作的良好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