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面向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为导向,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促进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尽快形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着力保障城乡居民就业的基本需求,逐步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二、坚持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基本。坚持以城乡劳动者为中心,以促进充分就业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切实保障劳动者基本就业服务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把握公共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财政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专业化建设和绩效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统筹城乡,强化基层。按照覆盖城乡、普遍享有的要求,破除户籍限制、地区差别,面向全社会提供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和社会困难群体倾斜,加强基层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地区间、城乡间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三、把握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和内容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或通过购买服务成果方式间接向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主要包括:
(一)政策咨询服务。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就业创业政策、人才政策等,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咨询。
(二)就业信息服务。建立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等。
(三)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招聘活动,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四)职业培训鉴定服务。推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五)就业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针对性服务。
(六)创业服务。为初始创业者提供项目推荐、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开业指导、贷款支持、创业孵化等服务。
(七)档案管理服务。为社会人员提供人事档案保管、转递、查证等服务,以及流动党员管理服务、户籍代理服务和计生服务等。
(八)政策经办服务。管理服务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
(九)调查统计服务。开展人力资源调查,建立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开展就业失业统计、监测。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整合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18号),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理顺劳动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职能,加快推进市、县(区)劳动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整合。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强化服务网点的统筹规划,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确保服务功能不减少,服务能力不下降。整合加强后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落实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统筹协调辖区内就业管理,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承担向辖区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责。
各地要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后,以营利为目的向劳动者提供的收费服务项目要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逐步剥离,主要转由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纳入财政全额供给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再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二)切实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在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中,要进一步强化基层特别是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提高人员素质,改进服务手段,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实施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五、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一)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制度化。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档案管理服务制度、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
(二)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专业化。随着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拓展和服务方式的转变,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明确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等具体标准。进一步细化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流程,建立服务标准,全面推行“微笑服务”、“人本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培训,推进公共就业服务队伍职业化。
(三)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手段信息化。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健全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指标体系。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信息全省共享”为目标,整合各类就业管理服务信息资源。以省级为核心建立就业信息数据库,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和就业信息监测体系。加强系统应用,统筹各业务系统之间的工作联动和数据共享,实现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全程标准化和信息化。
(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绩效化。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服务工作量、服务效果和服务成本,研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和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并作为资金奖补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率和水平。
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一)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经费预算管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筹措以本级为主、本级预算安排和省级补助相结合。
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规定,将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有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按照当地财政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项目支出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包括:大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就业见习服务、创业服务、档案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就业服务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培训、政府安排的其他公共就业服务任务等。
省转移支付市、县的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
(二)加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扶持力度。对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农户等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的,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方式给予适当补助。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具体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省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下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信息系统维护、设备购置和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经费等支出。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检查、验收。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有关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