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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

Admin - admin 于2018年09月15日发表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新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建立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对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实施不裁员、少裁员措施的,按照稳岗人数,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最多6个月的稳岗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年度在岗职工总数的50%。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开展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补贴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的最高补贴额度调整为不超过申请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含职工缴费部分)的1/2。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推进创业教育。鼓励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将创业教育纳入学分管理。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允许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各高校要建立专门创业服务机构,为学生创业提供管理和服务。鼓励教师带领或辅导学生创业,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上给予倾斜。

(六)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的原则,进一步放松注册资本登记管制和经营范围登记限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外,其他行业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一址多照",众创空间内的市场主体可凭众创空间主办方提供的工位号注册登记,并推动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个窗口申报材料、一次办结营业执照。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七)发展众创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各高校要充分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提升,为众创空间免费提供专门场所。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100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用于初期开办费用。到2016年,全市众创空间超过100个。

(八)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九)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再扶持。有条件的区县应建立大学生创业贷款信用担保机制。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以设立天使投资和创投基金等多种形式为自主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十)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将大学生创业扶持期限延展为毕业前2年和毕业后5年。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或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大学生领取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实施创业导师授业计划。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取的原则在全市遴选大学生创业导师。鼓励创业导师与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大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按照最高1∶3的比例,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创业导师授业协议,通过创业导师"传、帮、带"方式,使大学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扩大大学生创业扶持范围,对外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来津创业的,享受同等创业扶持政策。给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助。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的,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人以上的,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对在津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编制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

(十三)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区县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四)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围绕促进城镇化建设和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创业典型,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每年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本市院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本市院校或本市生源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六)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1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对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对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至退休;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人员退出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退出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男达到55周岁、女达到45周岁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人员,可以重新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长期失业者、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1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十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结合新一轮就业政策调整完善,加大农民工就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工群体就业。健全完善城乡统筹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构建多层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农民工工资防拖欠联动体系、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全面做好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农民工的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十八)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九)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将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二十)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市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全市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建立市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对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用于支持其综合服务场所、就业创业活动监管、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等信息网络建设的软硬件支出费用,由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给予支持。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大力推进网上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和信息可直接通过信息系统获取验证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的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资源,建立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统一领导机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信息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形成"一园、两核、多点位"的产业布局,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形成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两个产业核心区域,打造多家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匹配、各具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聚集区。加快构建链条清晰、多层发展的产业体系。加快搭建促进产业发展的统一开放的信息化平台、灵活高效的投融资平台、支撑有力的人才引育平台和影响广泛的宣传推介平台。实施更加开放的产业发展政策,扶持和推动人力资源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通过实施政府培训补贴,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企业、社会培训机构,重点面向45周岁以下的企业中青年职工、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发"职业培训包",将职业标准、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材、师资、实训、考核等内容规范化、标准化,实现职业培训由结果管理转向过程管理。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开展市场需求和培训成本调查,每年发布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对参加目录范围内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按照市场紧缺程度和等级给予培训补贴,引导培训机构按照市场需求开展培训。对各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80%至10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鉴定费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给予企业和职工各50%的培训津贴;院校学生、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等无收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在职业院校普遍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职业院校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视同技能培训,可直接申报技能鉴定。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直接进行中级职业资格鉴定;高职院校学生可直接进行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并形成制度性安排,每年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共同下发全市竞赛工作计划。对竞赛优胜选手授予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以及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对竞赛承办单位按照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职业10万元、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职业5万元标准给予竞赛经费补贴。加大创业培训力度,以"职业培训包"模式开发新的创业培训内容,满足不同创业群体和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需求。对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1000元/人的补贴。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发挥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作为国家师资培训基地的作用,强化创业师资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二十三)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二十五)明确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大学生就业创业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其中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8%计算)。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六)健全协调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和创业工作。

(二十七)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

以表彰奖励。

(二十八)保障资金投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各级财政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九)健全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三十)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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