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巴府发〔2015〕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精神,切实推进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稳定扩大就业规模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经济运行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认真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新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强化投资项目就业导向,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园区新区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促进城乡就业增长。(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投促委、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围绕机械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食品饮料等“四大重点成长型工业”,坚持引进与培育并重,狠抓项目企业支撑,注重引进技术领先、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培育壮大高水平的本土企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工程,重点支持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服务、养老健康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扎实推动山区现代农业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科学规划产业布局,促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增强县城和小城镇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能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投促委、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切实维护小微企业合法利益。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全面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广泛宣传,简化程序,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落实到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依规进行就业登记和纳入失业动态监测的企业,补贴标准和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要将稳岗补贴全部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积极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切实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要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交企业工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积极组织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科学选择监测样本,健全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情况收集和分析研究,分类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强化对失业风险的防范和调控。(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二、大力促进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开展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集团登记改革,依法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开展小微企业发展状况***调查。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信息公示,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全面落实省、市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快打造满足创新创业需求的孵化楼宇、创客空间、创业沙龙、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新创业俱乐部、创新创业园、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平台,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依托现有开发区、工业园、专业化市场中已创业成功的优秀企业或利用闲置的厂房、场地等设施,按照政府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打造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商街和飞地园区。大力推进“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建设,为科技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创新创业者提供服务。加大对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的经费投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创新创业平台涉及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促进发展壮大。支持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2016年底前,市、县(区)至少建成1家孵化楼宇、2个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和创业商街若干条。(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设立巴中市创新创业投资引导专项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种子期及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电商企业等创新创业。运用市场机制和财税政策引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不断壮大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用好用活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农业担保基金、精准扶贫专项发展基金、电子商务财银联动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基金、创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发挥基金资金促进创新创业的倍增效应。(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区)在同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的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专家团队、建立创业项目库、培养创业师资、创业补贴、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和创业宣传、奖励创业典型等,切实增大财政支持创业的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财政部门、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联等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条件审查及申报工作,共同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以及扶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创业。做好统计分析,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加强***问效。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调动科技人员创业积极性。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依法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我市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科技创新苗子工程计划,整合大学生创新创业资金,完善资金使用政策,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实施“青年创业促进计划”(SYE)、“巾帼创业行动”,为符合条件并通过项目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3-10万元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并配备1名志愿者导师“一对一”帮扶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农村低保对象在创业期间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全面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优惠政策,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市场、企业、园区、幸福美丽新村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扶持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团市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民政局、市委统筹办、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扎实推进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责任单位:团市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统筹推进城乡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四)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招聘信息、过程和结果“三公开”。结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逐梦计划——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经认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和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见习期满用人单位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1500元。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标准执行。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调整为:城镇户籍人员、符合居住和参保年限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残疾、低收入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具体的申请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进行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的4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随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进行适度调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制定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奖励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各级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收额15%的比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对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的直接补贴。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促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各地根据本地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开发一定数量用于从事新农村(聚居点)劳动保障、养老托老等公益性岗位专门安排农村低保家庭未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并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促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服务,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当地政府在征地批复后制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探索被征地农村集体留地、留物业等多种安置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全面落实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加强和改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利用社会优质资源提供个性化的培训服务,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完善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建设。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的需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创业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基层平台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实现就业创业两项服务并重。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共同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扶持等公共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对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的工作经费要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数据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数据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搭建业务经办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决策分析平台,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强巴中公共招聘网建设,实现招聘求职信息全市共享、统一发布。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全金融、财政、工商等政策扶持体系,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行为。探索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公示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监察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职业院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开展新兴产业从业人员专项职业培训行动,加强一线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实施“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行动”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成果模式,以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和鉴定等级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创新职工培训模式,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强化职工上岗和转岗适应能力。进一步加快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公开培训机构信息,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支持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和“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增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畅通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提升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十二)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职业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扩大整合创业培训机构资质队伍,鼓励师资力量强、教学设施设备优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壮大创业培训资源,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十三)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落实普惠性就业政策。探索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险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
(二十四)健全协调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市级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并对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五)强化政府政绩考核。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加强督促检查,一级督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落实不力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确保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目督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进一步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将全市劳动力纳入调查范围,定期发布调查失业率数据。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分析研究,***热点难点,及时把握就业形势变化,适时发布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提高就业创业决策科学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七)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完善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