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现就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准确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新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在研究出台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注重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就业;注重引进技术领先、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战略投资者;注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本地企业;注重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有针对性地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服务、养老健康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产业对就业的带动。鼓励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增强县城和小城镇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能力。
(三)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服务品牌,增加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小微企业产品。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新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扩大实施范围的具体办法,符合条件企业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稳岗补贴在年底前一并落实。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做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健全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县市区(园区)要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开展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集团登记改革,依法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逐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开展小微企业发展状况***调查。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信息公示,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许可事项,切实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简化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窗受理”、“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政务服务新模式。
(六)着力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各类资本投入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建立一批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发展一批以创业孵化为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楼、孵化工场、孵化园区等)和“孵化+创投”、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建设一批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创新创业园,打造一批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为科研人员、大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等各类创业者提供服务。各级政府要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为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器、创新创业园等提供成本较低的创业创新场所。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支持早中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用好用活绵阳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信贷融资业务风险补偿资金,加大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共同支持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到创业板、“新三板”及其他股权交易市场上市融资。用好省市人才专项资金,加大对来绵创业者的扶持。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动创业就业工作向纵深发展。积极争取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全面落实促进大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城镇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以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落实给予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支持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成果在科技城转移和交易的,所得收益按60%—95%的比例归参与科研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其转化收益与科研课题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继续鼓励我市各类优秀人才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
(十一)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SYE),为通过项目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3—10万元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探索农村低保对象在创业期间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扶持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认真筹办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军转民大赛,开展创业明星、创业能手争创活动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创业导师服务等活动。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打造更加优良的创业环境,继续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
(十三)全面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创业。按有关政策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引进到绵阳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予以资助;简化手续、优化程序,落实大学生创业补贴和来绵创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安居补助,做好符合条件来绵创业的科技人才租赁青年科技人才公寓费用减免工作。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成功创业的由创业者所在县市区(园区)财政给予补贴。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一是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二是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及时更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发挥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作用,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创新就业创业服务方式,精心组织专项服务活动,畅通网上服务渠道,实现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岗位对接、政策享受、就业援助全程网络化、便利化。三是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扶持补贴政策。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年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接受海外(含港澳台)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人员(含港澳台地区回内地人员)来绵创业的,可享受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十五)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调整为:城镇户籍人员,符合居住和参保年限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农村劳动者中已办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残疾、低收入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收额15%的比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对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的直接补贴。促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其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补贴。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台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形成定期核查机制,建立公益性岗位公示制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
(十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做好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县市区政府在征地批复后制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十七)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积极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教育培训。为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和创业贷款,为其创办的企业提供用工招聘和岗前培训。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八)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基层平台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市、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严格制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使用办法,合理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完善创业项目库、充实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定期推介创业项目,提供创业服务。
(十九)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全面建立毕业生报到、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与劳动用工备案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实现同一辖区劳动者相关信息一处登记、全域共享。加强绵阳公共招聘网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站)三级招聘求职信息网络,确保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深入开展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采取专业化、市场化方式着力打造中国国际人才市场国家科技城(绵阳)分市场。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监察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就业环境。
(二十一)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强一线实用型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技师培训项目。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公开培训机构信息,引导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制定合理的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改进补贴办法。鼓励高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市属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要全面推进创业教育,把创新创业教育内容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鼓励有创业培训条件的民办学校开展创业培训。主动将创业培训、职业培训送进在绵院校,让有培训意愿的学生接受培训。支持当地根据产业发展和劳动者需求,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十二)通过社保支持积极推动创业。为减轻中小微企业和暂时经营性困难企业缴费压力,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40%。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灵活就业的农民工自愿选择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外省户籍人员也可在其灵活就业地凭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申请参保。
(二十三)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以及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县市区(园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落实普惠性就业政策,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二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就业形势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就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责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主动配合、履职尽责。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
(二十五)落实责任任务。将就业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层层分解落实。县市区(园区)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确保就业创业工作深入开展。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加强数据评估,重点关注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城镇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状况。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