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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5〕28号)

Admin - admin 于2018年09月15日发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做好新常态下的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新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在研究出台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确保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强化投资项目就业导向,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快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成渝经济区配套产业高地,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狠抓项目企业支撑,注重引进技术领先、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培育壮大高水平的本土企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服务、健康养老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积极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积极引导产业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局和有序转移,发展区域经济,增强县城和小城镇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物流办)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研究出台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贷款贴息办法,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大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预防出现规模性失业。全面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广泛宣传,简化程序,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及时落实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动态掌握企业使用资金情况和稳定职工队伍情况,积极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科学选择监测样本,健全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情况收集和分析研究,分类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强化对失业风险的防范和调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大力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施“先照后证”改革,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全面取消办证收费、社会投资备案和影响创业的互为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凡自主创业的社会投资由投资人自愿报备,不能将投资备案作为办理其它行政审批、备案的前置条件。规范非行政许可和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减少审批事项,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全面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加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工返乡依法在宅基地、闲置土地、村镇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回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流转。依法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并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全市分类规划建设一批市级、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形成“创业场地、优惠政策、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信息服务”于一体、功能完善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体系。加强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农业园区和高校平台,通过各种形式发展和建设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聚集创业要素,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园区要建立“服务直通车”,全程为创业者办理注册登记、开设账户、税务登记等手续。对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租期前3年租赁费按市场价的60%计算,符合涉农、小微企业等政策的,给予优先扶持。对个人创办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到2016年,各县(市、区)要建成1个创业园。到2020年,各县(市、区)要建成创业园3个以上(经开区1个),全市累计建成创业园40个以上,其中市级不少于20个,县级不少于22个;全市累计建成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创新创业实训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20家以上。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确保平台正常运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建立市级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早中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小微企业。用好电子商务财银联动资金,运用风险补偿方式,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微电商企业的贷款支持。推动金融体制、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探索创新应收账款、账单、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渔权抵押等新型担保贷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项目和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并加强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开发适合科技创新需求特点的交叉金融产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科技企业等的金融支持。促进纳税信用向金融资本的转化,深化银税合作平台建设,拓展“税金贷”产品惠及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具有良好纳税信用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城乡劳动者,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的城乡创业者,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依法贴息;其余创业担保贷款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0%贴息。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打破现有单一的担保模式,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金融机构开展担保创新,引导金融机构简化办理程序、细化办理措施,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周期。建立担保资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担保基金代偿能力。各级政府应逐年加大向政府投资的政策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助投入,担保公司要积极向创业者融资提供担保。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以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创业。做好统计分析,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加强***问效。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政策。支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试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单位要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创业人员依法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方面的权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和科研课题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可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

(十一)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科技创新苗子工程计划,贯彻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合理使用大学生创新创业资金,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SYE),按规定为通过项目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3-10万元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并一对一匹配专家导师开展创业帮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支持农民工等人员从事种植、养殖等绿色创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农民与企业、市场、园区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扶持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活动,并给予经费保障,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培育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继续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三、统筹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三)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县(区)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逐梦计划——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从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扩大到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毕业生。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学生达到20人以上且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才办、团市委)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调整为:城镇户籍人员、符合居住和参保年限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残疾、低收入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具体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申请认定办法,并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各级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收额15%的比例,用于对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的直接补贴,残疾人创业除平等享受其他主体创业政策外,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创业补贴。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结合新农村建设需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的,按当地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享受相同的岗位补贴。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继续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凡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或“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服务,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在审批征地方案时,要明确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方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鼓励农业土地集约化经营、农林产品深度研发和农业项目集团化经营,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农业项目发展提供用地便利。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动态监测机制,预防农民工大量返乡失业和不充分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劳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和改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利用社会优质资源提供个性化的培训服务,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完善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县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建设。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的需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成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基层平台要设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窗口,要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实现就业创业两项服务并重。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共同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扶持等公共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认真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规定,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达州公共招聘网建设,实现招聘求职信息全市共享,统一发布。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探索经营异常名录公示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扶持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全金融、财政、工商等政策扶持体系,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监察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

(二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建立市场配置专业的教育体系和培训机制,优化高校、职业院校学科专业及技能培训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培训,通过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或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校企合作等形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成规模新招用人员或纳入当地政府重大项目立项规划的产业园区集中新招用人员开展的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定单式”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直接补贴。对经自行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培训考核合格同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纳入学分制管理。支持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和劳动者需求,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将创业培训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探索建立创业意识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等分层次创业培训补贴方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二十一)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探索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险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

(二十二)健全协调机制。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创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并对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保障资金投入。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就业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大就业资金筹集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筹集的资金足额到位。要重点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强化政府政绩考核。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加强督促检查,一级督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落实不力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五)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将劳动力调查范围扩大到各县(市、区),并按规定发布调查失业率数据。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加强就业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分析研究,***热点、难点,及时把握就业形势变化,适时发布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提高就业创业决策科学化水平。(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国家统计局达州调查队)

(二十六)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体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紧制订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本意见自2015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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