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府发[2015]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人社、财税、金融、经信等部门,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研究出台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贸易交流、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统计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有针对性地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对接全国、全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重点,结合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部署,重点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研发设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技术服务、服务外包、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商务咨询、售后服务等12个领域,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等负责)
(三)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提高小微企业就业带动能力。(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
(四)积极预防和调控失业风险。全面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抓紧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措施,随时掌握企业使用资金情况和稳定职工队伍情况,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园区企业用工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科学选择监测样本,健全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情况收集和分析研究,分类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强化对失业风险的防范和调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力保不裁员或少裁员;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着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五)打造宽松快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开展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集团登记改革,依法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开展小微企业发展状况***调查。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信息公示,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六)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继续推进政府主导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采取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突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特点,构建一批投资促进、培育辅导、媒体延伸、专业服务等不同类型的市场化众创空间。
到2016年底,市本级和每个县(区)至少各建立1个以创新创业活动中心(俱乐部)、创业场、创业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建立1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楼、孵化工场、孵化园区等)和“孵化+创投”、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在全市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为科研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各类创业者提供服务。各级财政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园区,打造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混合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立集政策发布、项目推介、融资服务、专家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创新创业网络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用好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早中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依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小微企业。运用风险补偿方式,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微电商企业的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并加强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开发适合科技创新需求特点的交叉金融产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科技企业等的金融支持。(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内江银监分局负责)
(八)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在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5倍以内,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贷款申请人经初次贷款扶持后,经营规模明显扩大、招用人员明显增加的,可享受二次贷款扶持,二次贷款不再给予贴息。
扩大反担保人员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银行、医院、学校、移动、联通、石油、煤炭、烟草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在职职工,当地经济效益较好和职工收入稳定的股份制企业中层以上在职职工,经营时间较长、信誉良好的公司法人和私营业主,有担保能力的其他人员都纳入反担保人员范围。各县(区)贷款人确定的反担保人员可以是我市辖区范围内的跨县(区)人员。
市县(区)创业孵化园(基地、企业),要积极为各类创业者提供服务。市财政部门要积极为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纳税关系在市本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各类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其贴息由属地所属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批,年终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结算。
积极落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负责)
(九)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以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统计分析,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加强***问效。(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等负责)
(十)支持和鼓励各类城乡劳动者创业。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政策。支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试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学校、科研单位要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创业人员依法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方面的权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和科研课题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可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科技创新苗子工程计划,整合大学生创新创业资金,完善资金使用政策。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SYE),为通过项目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3—10万元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并一对一匹配专家导师开展创业帮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探索农村低保对象在创业期间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幸福美丽新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十一)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
(十二)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支持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和劳动者需求,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开展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初创企业的存活率,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三)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大力培育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继续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扬。(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扎实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逐梦计划——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十五)加大对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
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制定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奖励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各级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收额15%的比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对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的直接补贴。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促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其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补贴。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民政局负责)
(十六)扎实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措施,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当地政府在征地批复后制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七)积极促进退役军人稳定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和改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利用社会优质资源提供个性化的培训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确保岗位落实。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负责)
四、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创业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基层平台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实现就业创业两项服务并重。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共同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扶持等公共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制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使用办法,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九)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标准、市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市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搭建业务经办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决策分析平台,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强内江就业网建设,实现招聘求职信息全市共享。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推进全市一盘棋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探索经营异常名录公示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全金融、财政、工商等政策扶持体系,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监察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就业110中心建设。继续加大就业110中心投入力度。建立用工备案制度,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招用人员以及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用人备案,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岗位信息,推荐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通过就业110中心推荐,吸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可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现行公共就业扶持政策,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未进行用工审核备案的单位,不得从行政经费列支招用人员经费,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对未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空缺岗位信息的单位,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督促其主动做好用工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新兴产业从业人员专项职业培训行动,加强一线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实施“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行动”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创新职工培训模式,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强化职工上岗和转岗适应能力。进一步加快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公开培训机构信息,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改进补贴办法。支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和“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增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使用和表扬激励机制,畅通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提升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探索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险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全面落实就业创业工作责任
(二十四)健全协调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五)强化目标考核。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相关政府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六)保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大就业资金筹集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地方筹集的资金足额到位。重点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要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划分支出责任。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力。(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建立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将劳动力调查覆盖到所有县(区),并按规定发布调查失业率数据。强化统计调查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分析研究,及时把握就业形势变化,适时发布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十八)注重舆论导向。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在电视台、主流平面媒体、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开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专栏,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利用公共宣传资源,在每个社区的宣传栏设立就业创业政策板块,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