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发〔2015〕38号),统筹推进全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扩大就业岗位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新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强化投资项目就业导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二)加快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围绕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坚持引进与培育并重,狠抓项目企业支撑,注重引进技术领先、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培育壮大高水平的本土企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组织实施服务业中心城区转型发展工程、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工程、主辅分离发展工程和服务业“双百”示范工程,重点支持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服务、养老健康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引导产业在全省范围内合理布局和有序转移,发展区域经济,增强县城和小城镇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能力。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支持小微企业申请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稳定就业岗位。积极落实各项失业保险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大力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
(五)放宽创业准入条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优化登记方式,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工作,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行“一址多照”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实现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除***决定或法律法规继续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和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及依法予以保留的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六)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建立一批以创新创业活动中心(俱乐部)、创业场、创业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建立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楼、孵化工场、孵化园区等)和“孵化+创投”、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在全市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为科研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各类创业者提供服务。各县区、园区、高校要整合闲置办公和商业用房、国有企业闲置厂房、社会闲置资产等适合打造创新创业平台的场所,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形式或通过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采用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确保2015年每个县(区)、每个园区和在泸高校都要建成1个产业特色突出、承载力强的创新创业孵化器,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创意交流、创新成果转化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投融资对接、商业模式构建、团队融合、工商注册、政策申请、法律财务、媒体资讯等全方位创新创业服务的生态体系。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混合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各县区要加强对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建设,积极创建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群体入园的创业园(孵化基地),鼓励城乡劳动者进入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对入驻园区(孵化基地)的创业者提供场地租金等方面的优惠和创业指导、***扶持等服务。对通过年度效能考评合格的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园,按吸纳在园创业(孵化)项目数给予一定经费补助。通过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孵化基地),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鼓励建立集政策、发布、项目推介、融资服务、专家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创新创业网络综合服务平台。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设立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5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小微企业等。各县(区)、园区应设立创新创业引导资金,其中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泸州国家高新区、长江经开区、泸州白酒产业园区资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整合各种资源,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引导金融机构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等群体创办个人独资企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新创业。做好统计分析,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加强***问效。
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政策。支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试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单位要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创业人员依法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方面的权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和科研课题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可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补贴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如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在高校或地方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积极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SYE),实行导师、志愿者一对一匹配开展创业帮扶。实施四川省妇联“春蕾绽放”女大学生创业微计划,组织开展 “基础培训+创业实践+个性化定制”套餐培训,通过项目评审后实行落地孵化。各在泸高校应按规定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休学年限按照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余额部分。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产业项目,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幸福美丽新村、市场、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扶持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对在本市辖区内创业的人员(不受户籍身份限制)新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成功满1年不满3年、吸纳安置劳动者并提供有效证明的,按每吸纳1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最高补贴5万元。已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十二)扶持各类创新创业项目。对入选泸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的培育对象提供最高20万元的培育扶持资金,用于教育培养、项目攻关、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补贴资金在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我市急需引进的创业项目,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补贴;对政府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在泸落地转化的参赛项目,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补贴;大赛获奖项目并在泸落地转化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补贴;以上补贴资金在市、区(县)、园区管委会创新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在泸落地并获得创业投资的大赛项目,由市、区(县)创新创业引导资金按照一定比例跟进投资。创业项目入驻市级公办创业孵化园在孵化期内的,由创业园所在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为其提供免费办公地或减免经营场地费;入驻市级民办创业孵化园的,由纳税地财政给予房租补贴。创新创业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会展,经企业纳税地区县政府部门认可后,给予展位补贴。
(十三)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以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活动为载体,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活动,组织川、滇、黔、渝中心结合部创业项目推荐会、创业融资洽谈会等大型专题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
三、统筹城乡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落实和完善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公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区(村)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对社区(村)给予1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逐梦计划—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凡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身有残疾的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半年以上,或到社区(村)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当年见习补贴在政策标准基础上提高50%。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组织技师学院在校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五)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调整为:城镇户籍人员、符合居住和参保年限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残疾、低收入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具体的申请认定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执行,并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制定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奖励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收额15%的比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对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的直接补贴。由残疾人本人创办的在泸创业实体,安置残疾人就业(本人及家属除外),依法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单位已缴纳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超过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在泸所有企业,依法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依照规定为残疾人缴纳了职工社会保险,按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给予补助。促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其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积极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服务,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完善劳动力数据库,健全完善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制度,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对劳动力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强化数据的实用性。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市、县政府在征地批复后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十七)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和改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利用社会优质资源提供个性化的培训服务,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完善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建设。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的需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创业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基层平台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健全、拓展创业项目库和扩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对通过创业服务促进创业者成功创业的,给予创业咨询评审专家服务补贴,实现就业创业两项服务并重。各区县要根据社区(行政村)服务对象数量,社区聘用1名以上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行政村至少聘用1名以上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共同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扶持等公共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社区就业创业工作补助经费,对创建市级以上充分就业社区、乡镇(街道)和信用社区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制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使用办法,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九)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市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数据库建设,搭建业务经办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决策分析平台,加快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强泸州公共招聘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招聘求职等就业信息全市共享,统一发布。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全金融、财政、工商等政策扶持体系,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监察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开展新兴产业从业人员专项职业培训行动,加强一线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实施“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行动”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创新职工培训模式,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强化职工上岗和转岗适应能力。探索“职业技能培训+X”培训模式,引进外地优质培训资源参与我市的职业技能培训。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推广职业培训包等线上线下互相结合的培训模式。采取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以技工院校为主体组成的公共职业技能鉴定平台鉴定、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和统考的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方式,逐步实现职业培训由过程管理向结果管理转变,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对技能鉴定合格的个人和组织鉴定的企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快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公开培训机构信息,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改进补贴办法。支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增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畅通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提升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
(二十二)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展互联网+创业培训模式,并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开展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初创企业的存活率,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后,1年内成功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创业成功补贴。
(二十三)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的从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以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拓展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险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
(二十四)健全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并对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二十五)强化政府政绩考核。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应资金。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县区和部门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改进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形势会商,提高统计数据应用质量。建立全市劳动力调查制度,按规定发布调查失业率数据。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七)注重舆论引导。要坚持正确导向,在电视台、主流平面媒体、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开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专题栏目,加强政策解读,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公共宣传资源,在每个社区的宣传栏设立就业创业政策板块,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市委农工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市妇联等市级部门要分别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各县区、各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