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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25号)

Admin - admin 于2018年09月13日发表  

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民政局、国资监管机构、总工会,有关省直企业:

为妥善分流安置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原则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就业,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劳动关系风险,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分流安置职工要把握好几个原则: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分流安置职工,企业是第一责任主体,要对职工安置负总责。

二是依法依规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安置职工。

三是维护职工权益与支持企业发展并重原则。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用好各种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

二、职工分流安置渠道

(一)企业内部分流

企业安置分流人员,应尽量由主体企业在集团公司内安置,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当优先安置分流职工。企业成建制吸纳其他企业分流职工或吸纳其他企业分流职工较多的,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专项奖补资金支持。

(二)开展职业培训

1.鼓励企业普遍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稳定工作岗位,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将职工派往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进行一年以上的培训。

2.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企业可按规定将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3.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4.对有创业意愿的企业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服务。

(三)实行内部退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和企业协商一致,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条件的企业可在经济补偿金之外给予职工一定奖励。

(五)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确无转岗安置能力的企业或者企业主体消亡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三、职工分流安置的政策措施

(一)资金保障

对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内部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或上级企业筹集资金解决。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省财政将统筹中央专项奖补资金,按照“早退多奖、多退多补”的原则,根据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职工安置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由有关市和省属企业统筹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二)劳动关系处理

1.企业暂时经营困难但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现有岗位,尽量少裁员、不裁员。

2.企业实施改革、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生活费等,应依法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予以补缴。

4.企业使用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要妥善处理好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内部退养问题处理

1.内部退养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2.内部退养人员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

3.内部退养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的人员,在主体消亡时企业应一次性预留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代发基本生活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的人员,免除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5.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的人员,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因破产等原因企业主体消亡的,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按照企业消亡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每年递增10%的标准预留。

(四)社会保险接续

1.分流职工重新就业的,原企业要配合新就业单位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

2.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预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职工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失业保险等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工伤职工由承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或安置,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依据政策规定,预留、支付相关费用。

5.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养老、医疗费用的预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主体消亡的,以上各项预留的社会保险费用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管理和发放。

(五)失业人员再就业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将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作为重要工作对象,加大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力度,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

1.提前摸清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底数,了解就业创业需求,制订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对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企业,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2.依法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有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一次职业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能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3.引导依法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到当地创业大学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的,优先推荐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政策。

4.引导和鼓励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5.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失业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等符合条件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山东省钢铁、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职工分流安置。

五、加强组织领导

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市要高度重视,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预案。

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应本着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政策的基础上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分流安置原则、涉及职工情况、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措施等内容。职工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应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各层级职工协商沟通机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政策审核,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搞好服务。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千方百计使分流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本意见自2016年6月2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23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总工会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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