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4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15〕5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我市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2014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凡2013年12月31日前,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除2013年12月31日后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外,所有人力社保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通过本次年度检查评估合格,方可进行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年审申报。
二、检查评估内容
按照《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渝人社〔2014〕415号)要求,对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培训质量、信息发布、财务、安全管理、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以及参加各类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检查评估方法
(一)报送材料
1.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1)就2014年度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字数不少于1500字,并加盖公章);
(2)《区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检查情况汇总表》(见***1);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见***2)。
2.市级参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1)就本机构2014年办学基本情况、师资建设、培训质量、参加各类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情况(培训人数、财政划拨资金数、具体做法)及2015年工作目标等形成工作总结(字数不少于1000字,并加盖公章);
(2)根据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作年度工作PPT,PPT模板可到公共邮箱中,邮箱地址:xuexiaonianjian@163.com,密码:cq123456;
(3)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2012—2014年全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工作情况统计表》(见***3)。
(二)分级评估
1.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检查评估,采取集中审查材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专家对市级参检培训机构进行评估。
2.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区县组织检查评估,市人力社保局适时对区县(自治县)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情况进行抽查。
(三)标准设置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者,评估不合格:
1.一年内未开展教学工作或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超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
2.办学条件未达到《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渝人社〔2014〕415号)要求的;
3.经查实有乱收费或使用不合法票据行为的;
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经业务主管部门查实的;
5.因培训质量差等原因,学员或家长有效投诉两次以上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时上报检查评估材料或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办学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须在4月15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同时将所提交材料的电子版打包压缩后发送至renshezhijian@163.com,其中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制作的PPT只发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重视年度检查评估工作,认真落实,按时保质完成材料上报。逾期不报送的将予以通报,并直接影响其诚信等级评定。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除做好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评估工作外,还应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力求做到信息完整准确。
联系人:罗美敏、李娟;联系电话:88126902、88633732;传真:88126972。
***:
1.区县(自治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情况汇总表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3.2012—2014年全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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