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全市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215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近来,我市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出现虚假宣传、买卖生源、违规办学等问题,引发集访、网络负面报道等,成为不稳定因素。这些问题,暴露出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体制不健全,特别是招生监管不到位、日常管理不规范。为深入推进“规范建设年”主题活动,促进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就加强全市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体制
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职业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教育、人力社保部门紧密合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从根本上解决“权力与责任不对等”和“能管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管不好”问题,进一步健全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体制,下沉管理权限,创新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市人力社保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技工院校的设立审批、变更、注销、学生学籍注册、资助监督检查、教师职称评审、教师培训及表彰奖励等制度办法。要修订完善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引导、设立审批、监督管理、变更与终止、违规处理等制度办法。要指导区县人力社保局开展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区县人力社保局要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对接市人力社保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有企业,认真落实辖区内技工院校的设立初审、招生管理、学生学籍注册审查、资助审查、流失和退学学生的清理上报、办学条件检查、教学水平评估、毕业生就业、学校安全管理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扎实做好本辖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分别要对部门办、企业办技工院校履行监管职责。
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接受所在辖区人力社保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二、加强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监管
招生工作是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生存发展之本。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全市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监管指导,执行国家有关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政策,牵头对全市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全市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召开招生工作座谈会,了解掌握全市招生工作动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搭建全市统一的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平台,统一发布招生信息,规范招生宣传。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监管。春秋季招生期间,要监督检查辖区内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招生工作专项督查,切实提高辖区内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工作规范性。
各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强化招生工作主体责任。要建立专门的招生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招生管理制度,科学编制招生计划,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要自觉遵守招生有关规定,严禁招收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人员,严禁雇用在校学生及中介机构组织生源,严禁以任何理由违规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通过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或欺骗入学。
各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应真实合法,技工院校要在发布之日前一个月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查备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在发布之日前一个月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展招生宣传。
各技工院校要定期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下一年度招生专业和计划,未经审批备案不得进行招生。此前确因特殊情况在主管部门核准专业设置外进行招生的,须在2016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专业补批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按程序评估核准。每年要按规定注册《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不得注册未经审批同意的专业,不得注册与实际教学不符的专业,不得以挂靠等形式违规注册学籍。要加强学生档案管理,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严禁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
各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向学生宣传国家及我市免学费、助学金、各类培训补贴等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技工教育经费和培训补贴经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审批备案和公示制度,未经物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任何费用。要制定完善收退费管理办法。
三、强化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和服务
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是规范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基础。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教学教研、教师培训、职称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积极对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协调抓好日常监管;要加强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范围、地址变更及教学教研、师资管理、财务审计等日常工作的管理指导,把好年度评估关口,年度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发挥主体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要履行主管职责,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和《安全管理“八必须”》要求,健全工作机制,构建安全体系,落实安全措施,重点抓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及信息安全,坚持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四管齐下,确保校园长治久安。
要建立诚信体系,严惩违规行为。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联合建立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管理系统,将办学、招生、教学、安全等要素纳入诚信数据库,建立负面清单,实行一票否决,与学校评估、项目支持、教师职称评审、专项经费补助、示范校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挂钩。对办学思路不明确、规模小、条件差、水平低、无持续发展能力及在办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整改、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置,不断完善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退出机制。
各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对接“互联网+”,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充分运用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安排固定信息联络员,确保2016年10月15日前联网运行。要深入推进技工院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结合技工院校规范评估,认真开展招生工作大检查,各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在2016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在10月31日前完成抽查和现场督查,市人力社保局将视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在规范整顿期间,停止审批新成立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有关单位务必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查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健全完善制度,及时整改到位,促进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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