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贯彻执行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和扩大按病种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贯彻执行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和扩大按病种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险局、万盛经开区社会保险局,成都铁路重庆社保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有关工作,经报市人力社保局同意,现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和扩大按病种收费的通知》(渝价规〔2017〕7号,以下简称渝价规〔2017〕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社保局和成都铁路重庆社保部结合以下要求,做好单病种医保对接实施工作。
一、做好协议签订工作
按照协议管理要求,对调整价格的病种和新增病种及时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签订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社保局应在当地人力社保局的领导下和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的支持下,与医疗机构开展进一步协商谈判,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结算价格,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重庆市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单病种结算补充协议(修订版)》(***1),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在总额预算下探索纳入总额控制管理。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单病种结算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履行协议期间,遇有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甲乙双方按新规定签订补充条款”,对调整价格的8个单病种,重新协商并确定医保定额结算标准后,签订补充条款。
二、做好医保结算定额维护工作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67号)规定,结合《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单病种结算工作的通知》(渝社险发〔2014〕110号)和《关于严格按规定确定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定额标准的紧急通知》(渝社险发〔2015〕19号)有关要求,及时将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单病种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定额维护进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医保结算定额维护工作。一是做好原8个单病种的价格调整工作,并做好系统维护。二是做好新增50个单病种的测算和协议管理工作,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定额结算标准的协商谈判工作。
三、特殊情况处理
渝价规〔2017〕7号文件中的“自然临产阴道分娩”、“足月胎膜早破行阴道分娩”、“计划性剖宫产”,医保、生育保险结算方式不变。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涉及“自然临产阴道分娩”、“足月胎膜早破行阴道分娩”、“计划性剖宫产”。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 “自然临产阴道分娩”和“足月胎膜早破行阴道分娩”按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定额补助,“计划性剖宫产”按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政策报销。
生育保险对自然临产阴道分娩”、“足月胎膜早破行阴道分娩”、“计划性剖宫产”, 按照《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渝劳社发〔2009〕17号)文件精神,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的,按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社保局从维护参保人权益、确保基金安全方面加强对单病种结算工作的管理,防止单病种结算过程中有损参保人利益和医保基金支出漏洞出现。
(二)请各区县(自治县)社保局根据渝价规〔2017〕7号文件尽快完成谈判和协议签定工作,并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单病种结算情况备案表》(***2)以书面形式在协议签定后的10日内报市社会保险局医保工伤生育待遇处。
(三)此次完善和扩大按病种医保结算工作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邓霜,联系电话:88622925,传真:88622924。(电子件从局内网办公平台邮箱传邓霜)
***:
1.重庆市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单病种结算补充协议(修订版)
2.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单病种结算情况备案表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