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者探亲旅游急诊费用可零星报销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旅游期间急诊费用可零星报销;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仪器设备条件或技术方面原因,参保人员可申请转院转诊。昨日,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我省出台《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及零星报销事项进行规范。
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不能相互转院
转诊转院分市内和省外转诊转院。市内转诊转院指参保人员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转往本市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省外转诊转院原则上指三级甲等部属或市属医疗机构。省外转诊转院仅限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办法》同时规定,同等级、同性质医疗机构之间不能相互转院,综合性医疗机构可转向专科医疗机构(主要指传染病、精神病)。
转往省外三级甲等医院报销比例降低10%
《办法》规定,本市转诊转院参保人员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建议,而省外转诊转院参保人员由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建议,报省社保中心审核。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的及自行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凡转省外的三级甲等部属或市属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省本级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0%。
休假、旅游期间急诊费用可零星报销
据悉,零星医疗费是指因各种非主观原因,未能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未能实现即时结算时,参保人现金垫付的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旅游等期间因急诊就诊,在当地部属或市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进行零星医疗费报销。另外,经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确认的因各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未能正常即时结算的医疗费,以及其他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医疗费,也符合零星医疗费报销条件。
发生零星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交给单位,单位初审汇总后于次月20日前交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审核。